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桂林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激励和保护创新,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桂林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
第三条 资助奖励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突出企业为创新主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资助奖励经费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支出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资助奖励经费由桂林市财政局和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桂林市财政局确定资助奖励经费的支持方向;
(二)组织开展资助奖励事项的申报、审核;
(三)依据审核结果提出资助奖励经费的分配方案;
(四)督查资助奖励对象按本办法要求合理合法使用资助奖励经费;
(五)对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桂林市财政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资助奖励经费分配方案,下达经费预算;
(二)会同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绩效评价和资助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资助奖励的对象
桂林市行政辖区内符合有关资助奖励事项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第八条 资助奖励的范围与标准
(一)首次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个注册号)注册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认定的,奖励5万元/个。
(二)获得授权的国防发明专利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解密转为普通专利的,解密当年按照0.4万元/件的标准奖励给专利权人。
(三)奖励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新增3-9件的,奖励500元/件;新增10-19件的,奖励600元/件;20件及以上的,奖励800元/件。
(四)奖励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万元/家。奖励首次认定为自治区专利开放许可试点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1万元/家。
(五)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企业1万元/家,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高校1万元/家,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科研院所1万元/家。
(六)奖励获得中国专利奖(含专利奖和外观设计奖)金奖50万元/件、银奖30万元/件、优秀奖10万元/件。
(七)奖励获得广西专利奖(含专利奖和外观设计奖)特等奖10万元/件、一等奖8万元/件、二等奖5万元/件、三等奖3万元/件。
(八)鼓励军民融合型专利成果转化。对在军队实现专利转化运用的法人单位,按照专利合同(专利转让、许可、专利产品销售合同等)的实际到位金额给予奖补:实际交易额度100-500(不含)万元的,奖励1万元/家;实际交易额度500-1000(不含)万元的,奖励2万元/家;实际交易额度1000-5000(不含)万元的,奖励3万元/家;实际交易额度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奖励4万元/家;实际交易额度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6万元/家。专利合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奖励后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鼓励企业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进行融资。对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利息20%的贴息资助,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从银行计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20万元人民币。当年已享受“桂惠贷”等现行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资助。
(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按不超过审定企业专利、商标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金融机构补助,每笔贷款损失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十一)鼓励通过保险分散企业及银行风险。对首次参加专利侵权险、质押保证险等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保险费20%的资助,单笔保险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资助奖励的条件
(一)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明确。
(二)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专利权人存在多个时,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奖励经费由共有专利权人自行协商分配。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桂林市行政辖区内。
(三)资助奖励对象近三年内未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及非正常申请的、存在恶意抢注行为的不予支持。
(五)本办法第八条第八至十一项,与自治区级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不重复申领。
(六)申报时限:满足资助奖励范围所列条件起2年内。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十条 资助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报:采取集中申报方式,每年5月1日-7月31日(工作日)由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查:由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足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足补正材料。
(三)公示:审查通过后在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奖励资助分配方案,报桂林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有关程序申请资金并拨付至申请人。
第五章 经费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推动申领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奖励对知识产权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督检查
资助奖励经费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和材料。对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应付监督检查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再予以资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绩效管理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按职责开展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资助奖励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奖励资格;追回已资助奖励的经费;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过渡办法。2019年8月30日以后,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五)给予资助奖励。授权日期在2021年6月30日之后至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国内发明专利且未得过各级各类相关授权资助奖励的,可按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桂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