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桂林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全力筑牢农村食品安全防线,营造安全、放心、有序的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威慑作用,进一步提升广大消费者对假冒伪劣食品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现面向社会公布第三期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恭城县某酸菜小作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恭城县某购物广场销售的、由恭城县某酸菜小作坊生产的酸豇豆和泡酸菜开展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两类产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酸菜小作坊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相关规定,恭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平乐县某电子商务服务部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信息的食品案
2025年7月、8月,平乐县市场监管局先后收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平乐县某电子商务服务部的网络平台店铺购买的 烧烤料,存在配料表未标示完全(以“等”字代替)、无营养成分表及执行标准的情形,且联系标签标注厂家被告知系假冒产品。经平乐县市场监管局核实,当事人经营的烧烤料标签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委托商信息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信息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平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剩余的不合格食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兴安县某食品小作坊无证和冒用他人产品包装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5年7月,兴安县市场监管局发现兴安县某食品小作坊仅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生产资质却从事锅烧生产加工,且冒用其他厂家产品包装生产锅烧。当事人无证和冒用他人产品包装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 修正)》相关规定,兴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临桂区某白酒坊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5年6月,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反映临桂区某酒坊售卖添加非食品原料的白酒。经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核实,该白酒坊存在向白酒中添加鹿茸、海马等非食品原料的情形。当事人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 修正)》相关规定,临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