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引导作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意识,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现将2024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部分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供各政策制定机关和审查部门学习参考。
【案例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纠正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10月以来,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持续发布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产品名单,并制定《关于印发网约车车载专用设备技术标准及供应商资质要求的通知》,限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的经营者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供应商设备,排除、限制了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当事人通过制定文件、发布名单,直接指定产品型号和供应商,排除了名单之外设备供应商的进入,限制了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废除上述文件、名单。同时,当事人通过强化竞争政策理论学习,强化存量文件清理,加强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等措施,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案例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纠正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7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8日印发《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亭林镇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设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库,每年选择注册在该镇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纳入库内,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选择施工单位。截至调查前,上述文件仍在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制定文件,设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库,要求入库企业注册在本镇,影响其他具备合格资质的承包施工单位平等参与该区域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清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内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案例三】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29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南湖区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规定南湖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各区属国资公司,对政府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应优先选择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建设或者承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外地建筑业企业平等参与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区司法局牵头制定《嘉兴市南湖区建筑产业合规指引》,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案例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4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制定《2021年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运营遴选公告》,并发布《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互联网租赁助力车企业评审结果的公示》,只允许入围的2家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运营企业在防城港城区范围内营运,每家企业拥有2000辆互联网租赁助力车的运营配额,运营期限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防城港市城区范围内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营运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废止公告公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案例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建德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德市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5月20日,当事人印发《建德市天然气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实行天然气经营企业准入制度,进驻建德市范围内开展天然气经营的企业,其公司注册地必须在建德。2016年6月7日,建德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某燃气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建德市天然气市场特许经营权协议;两家公司均系注册在建德的独立法人企业。截至调查前,上述文件仍在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天然气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案例六】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2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4月,当事人制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共享自行车发展方案》(以下简称《发展方案》),规定“准入一家共享自行车企业在我区进行市场化运营”,并于2021年7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某公司为唯一中标人。2021年12月,当事人与某公司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共享单车运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印发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发展方案》并通过招标确定某公司在辖区内独家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者进入该区域市场,妨碍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整改,废止了《合作协议》,并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发布废止公告。当事人表示将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经营主体。
【案例七】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瑞金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11月9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瑞金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7日,当事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瑞金市共享二轮电动单车运营服务项目“不见面”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10月8日,招标确定了2家共享二轮电动单车运营企业为瑞金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含经开区)和各旅游景区共享二轮电动单车运营服务项目企业。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分别与上述2家共享二轮电动单车运营企业签订了《瑞金市共享二轮电动单车运营服务合同》,运营期限5年。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2家企业为瑞金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含经开区)和各旅游景区共享二轮电动单车运营服务项目企业,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进入瑞金市经营共享二轮电动单车服务市场,妨碍了该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公告废止有关合同。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引入共享单车的公告,全面放开瑞金市共享二轮电动单车市场,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有效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案例八】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6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印发《关于暂定兴隆台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批复》,明确“在某液化气公司新站建成使用前,由某液化气站负责经营兴隆台区域液化石油气”。2023年3月9日,当事人印发《关于明确二界沟街道瓶装燃气经营主体的函》,明确“择优选择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从即日起作为二界沟区域燃气唯一合法经营主体,负责在二界沟街道(含元荣兴、荣滨区域)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截至调查前,前述文件均在执行。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制发文件直接指定两家企业分别为兴隆台区和大洼区二界沟街道瓶装液化石油气唯一经营企业,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在相应区域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向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案例九】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7月10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期间,原海南省卫生厅、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印发《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21号文),原省卫生厅印发《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24号文)、《关于切实抓好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1号文)等文件,上述文件部分内容限定海南公立医疗机构购买、使用原海南省卫生厅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同时变相限定海南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特定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的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截至调查时,相关规定仍在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市场、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市场应该允许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上述行为,限制海南公立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承保企业、保险经纪机构的权利,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3年10月23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发文废止21号文、24号文;2024年1月23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发文废止1号文,相关废止情况已在海南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开。2024年3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的上级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建议责令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梳理仍在生效的其他政策措施和参与印发的其他有关文件,限期完成整改并向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报送改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