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床上用品产品质量桂林监督抽查,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梳棉胎、絮用纤维制品、被、被套、配套床上用品、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种类
根据床上用品产品标准,将产品分为梳棉胎、絮用纤维制品、蚕丝被、被、被套、配套床上用品、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18383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22796 被、被套
GB/T 22844 配套床上用品
FZ/T 81005 绗缝制品
GB/T 2910(所有部分)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1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皂洗色牢度
GB/T 3922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汗渍色牢度
GB/T 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8630 纺织品 洗涤和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测定
GB/T 9995 纺织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测定 烘箱干燥法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规格
抽取品种为受检单位当年产量或库存较大的规格产品。
5.2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抽样方法
在受检单位成品库或成品集中存放处内以及市场待售产品中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5.2.2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在流通领域(市场)和学校或其他地方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见表1。
表1床上用品抽样数量

5.2.3注意事项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如纤维含量、安全类别)由合同标书或产品标签获得,如果床上用品有拼接情况(拼接面积超过15%),需分别明确主面料和拼接面料的纤维含量。产品标识标注和合同标书均未明确的由被抽查单位应该现场提供,均需经被抽查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如无法当场提供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经生产企业确认后,由被抽查单位提供的截止时间。
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影响),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铭牌/商标(如有时)、产品合格证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铭牌/商标(如有时)、产品合格证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3样品处置
5.3.1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在封条与样品处或样品外包装处进行骑缝签名,同时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样”和“备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样”及“备样”均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6.3.2抽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保存时不应重压、受潮、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
6.3.3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查验,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5.4抽样单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6检验要求
6.1床上用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
表2 无填充物床上用品检验项目

表2 有填充物床上用品检验项目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检验用床上用品要存放在避光、干燥的场所,包装完好不能破损。
6.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7.1经检验,若被抽产品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所检项目符合**(产品标准号)标准要求”。
7.2当所检项目中甲醛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原料要求、卫生指标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按**(产品标准号)判定:严重不合格。”;其余检验项目(除甲醛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使用说明外)不合格,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按**(产品标准号)判定:不合格。”。
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批产品“**项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规定。
8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本细则由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