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校服产品质量桂林市监督抽查,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所有在中小学学校内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31701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1888 中小学生校服
FZ/T 81007 单、夹服装
GB/T 2910(所有部分)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
GB/T 2912.1 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1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皂洗色牢度
GB/T 3922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汗渍色牢度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5713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
GB/T 7573 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17592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FZ/T 01057(所有部分)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抽样
4.1抽样规格
抽取品种为受检单位当年产量或库存较大的规格产品。
4.2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4.2.1抽样方法
在校服生产企业、市场销售点以及校服仓库点或成品集中存放处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基数及数量
抽样基数:在流通领域(市场)和学校或其他地方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抽取样品2套,其中检样1套,备样1套。(小号130及以下)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求。
4.2.3注意事项
学生军训服按FZ/T 81007《单、夹服装》进行检验判定;其他校服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劣于GB/T 31888标准时,该产品按GB/T 31888标准进行检验判定;被抽查单位未能提供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以GB/T 31888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如纤维含量、安全类别)由合同标书或产品标签获得,如果校服有拼接情况(拼接面积超过15%),需分别明确主面料和拼接面料的纤维含量。产品标识标注和合同标书均未明确的由被抽查单位应该现场提供,均需经被抽查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如无法当场提供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经生产企业确认后,由被抽查单位提供的截止时间。
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影响),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铭牌/商标(如有时)、产品合格证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铭牌/商标(如有时)、产品合格证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4.3样品处置
4.3.1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在封条与样品处或样品外包装处进行骑缝签名,同时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样”和“备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样”及“备样”均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4.3.2抽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保存时不应重压、受潮、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
4.3.3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查验,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4.4抽样单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5检验要求
5.1校服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1
表1 校服产品检验项目

6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GB/T 31888 / FZ/T 81007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或标准低于GB/T 31888 / FZ/T 81007要求时,应按照GB/T 31888 / FZ/T 81007要求判定。
6.1经检验,若被抽产品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所检项目符合**(产品标准号)标准要求”。
6.2当所检项目中甲醛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按**(产品标准号)判定:严重不合格。”;其余检验项目(除甲醛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使用说明外)不合格,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按**(产品标准号)判定:不合格。”。当所检项目仅有使用说明不合格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所检实物质量符合**(产品标准号)标准要求,使用说明(固定标签)不符合**(产品标准号)标准要求,属于轻微不合格。”
7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7.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本细则由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