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6〕ZYFJ001号

来源: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1-13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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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叠彩区旺丰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3MA5QJD4D08

经营场所: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88号88、89门面

经营者基本信息:姓名:邓金艳;身份证号码:********************

2025年3月10日,本局对位于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88号88、89门面的桂林市叠彩区旺丰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净重:20kg,生产单位:河南海利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及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净含量:20kg,生产单位: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标称])涉嫌产品质量不合格。本局依法对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净重:20kg,生产单位:河南海利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标称])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营者邓金艳配合本局检查,并现场签收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强制〔2025〕0310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310)。本局委托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上述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净重:20kg,生产单位:河南海利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标称])以及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净含量:20kg,生产单位: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标称])进行了产品质量抽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净重:20kg,生产单位:河南海利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及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净含量:20kg,生产单位: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标称])均被判定为不合格(编号:U25-001066、U25-001321)。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的《检验报告》(编号:U25-001066)中不合格项为:序号1,检验项目:氯化钾(K2O)含量(以干基计)/%,技术要求≥8,检验结果:2,判定:不合格,检验方法:GB/T 8574-2010 7.1.1、GB/T8574-2010 7.2 。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的《检验报告》(编号:U25-001321)中不合格项为:序号1,检验项目:有效活菌数(cfu)(以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计)/(亿/g),技术要求≥5.0(标明值),检验结果:1.0,判定:不合格,检验方法:GB/20287-2006。

2025年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U25-001066、U25-001321)及《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桂林市市监检鉴结〔2025〕ZY0612号),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此时,被抽检批次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净重:20kg,生产单位:河南海利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因被本局查封,所以原封未动。但被抽检批次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净含量:20kg,生产单位: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标称])已经被当事人退回厂家,本局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经营者邓金艳现场签收相关文书。

本局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分别于2025年6月13日、6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调查期间,本局对当事人采取了提供有关材料证据、询问了解等调查方式和手段。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月8日从河南海利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被抽检批次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于2025年2月25日从广东勿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被抽检批次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2025年3月10日本局对上述两种肥料进行抽检时,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现场抽检基数是140袋,销售价是50元/袋,货值金额为7000元;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现场抽检基数是1720袋,销售价是55元/袋,货值金额为94600元。上述两种肥料货值金额共计101600元。截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被抽检产品均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桂林市叠彩区旺丰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邓金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及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现场检查的事实。

3.《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强制〔2025〕0310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310)、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对涉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被抽检批次的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的现场基数及销售价格。

5.《检验报告》(编号:U25-001066、U25-001321),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及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6.询问笔录,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7.河南海利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德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德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运协议、产品检测报告,证明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的进货来源以及进货数量。

8.广东勿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销售协议、产品销售合同、肥料登记证复印件、调货单,证明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的进货来源以及进货数量。

9.《关于明确检测方法的函》,证明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同意本局和检验机构选定按GB/T15063-2020《复合肥料》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并按GB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相关规定和产品外包装明示值对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净含量:20kg)进行判定的事实。

10.销售价格确认表,证明被抽检的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的销售价格为50元/袋及巧粒壮牌微生物菌剂的销售价格为55元/袋的事实。

11.《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桂林市市监检鉴结〔2025〕ZY0612号)、《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期间告知书》(桂林市市监检鉴期〔2025〕ZY0326号)、《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桂林市市监询通〔2025〕ZY0612号)、《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桂林市市监限期〔2025〕ZY0619-1号),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盖章签字认可,符合法定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2025年7月25日,本局直接送达《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5〕209号)给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本局于2025年9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询问,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抽检不合格批次肥料未销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二十一、《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1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从轻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 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140袋;

2、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零捌拾元(1320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交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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