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5〕482号

来源: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1-16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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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南瑞欣建筑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96873032F

住所(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林语路319号金岳工业园1栋5层502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史廷勇

身份证件号码:43****************

2025年7月15日本局对湖南瑞欣建筑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检测,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经查,湖南瑞欣建筑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

证据2:湖南瑞欣建筑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7月2日对国贸小区4栋左梯的电梯检测监控录像1份,证明:检测人员全程未进行轿厢噪音测试。

证据3:对湖南瑞欣建筑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史廷勇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认可其检测人员未按要求进行轿厢噪声测量。

证据4: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法人代表史廷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5:湖南瑞欣建筑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与国贸小区物业签订的电梯检测服务合同,证明:当事人为国贸小区电梯检测单位。

证据6:事后公司对国贸小区4栋左梯轿厢的补充噪声测试视频1份,证明:公司积极补救,未造成社会危害及不良影响。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5年12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5〕48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五十二条 / 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构成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依照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九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7月2日国贸小区4栋噪声检测人员黄玉晟)处壹仟元(1000)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检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五十二条 / 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7月2日国贸小区4栋噪声检测人员黄玉晟)处壹仟元(1000)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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