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6〕10号

来源: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1-16 1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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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万泓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MAEFABT3XQ

住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屏风村委黄莺岩村7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平

    居民身份号码:*********************

    2025年10月21日,本局委托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桂林万泓建材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规格型号:dn50、4m/条,商标:大新恒塑[标称],生产日期:2025-03-11,生产单位:广西大新恒塑管业有限公司[标称])和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规格型号:dn75、4m/条,商标:大新恒塑[标称],生产日期:2025-03-01,生产单位:广西大新恒塑管业有限公司[标称])两款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上述两款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均被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X25--ZC0008、X25--ZC0009)。两款产品《检验报告》中“序号3 规格尺寸、序号4 密度、序号7 拉伸屈服应力、序号8 断裂伸长率”均被判定为“不符合”,检验结论均为“该商品本次抽样检验按照GB/T 5836.1-2018标准判定:不合格”。

2025年1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25--ZC0008、X25--ZC0009)、《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桂林市市监检鉴结〔2025〕ZY1107号),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上述两款被抽检产品均未销售,本局对其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现场签收《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强制(2025)ZY1107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ZY1107)。

本局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于11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桂林万泓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春平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单据复印件、广西大新恒塑管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广西鸿塑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授权书复印件、广西鸿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等证据材料,以上材料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调查期间,本局对当事人采取了提供有关材料证据、询问了解等调查方式和手段。

经查实,上述被抽检批次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规格型号:dn50、4m/条,商标:大新恒塑[标称],生产日期:2025-03-11,生产单位:广西大新恒塑管业有限公司[标称])和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规格型号:dn75、4m/条,商标:大新恒塑[标称],生产日期:2025-03-01,生产单位:广西大新恒塑管业有限公司[标称])两款产品均是当事人从广西大新恒塑管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方广西鸿塑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被抽检批次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规格型号:dn50、4m/条,商标:大新恒塑[标称],生产日期:2025-03-11,生产单位:广西大新恒塑管业有限公司[标称])抽检时,现场抽检基数为240条,********,销售价格为9元/条,货值金额为2160元。上述被抽检批次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规格型号:dn75、4m/条,商标:大新恒塑[标称],生产日期:2025-03-01,生产单位:广西大新恒塑管业有限公司[标称]),现场抽检基数为150条,**********,销售价格为15元/条,货值金额为2250元。上述两种被抽检批次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货值金额合计4410元。截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两种被抽检批次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均未销售,被本局依法查封。本局抽检时采取购样检验的方式,每种型号分别向当事人购买了8条,共计支付购样费用192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桂林万泓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春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事实。

4.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被抽检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的现场抽检基数以及销售价格。  

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25--ZC0008、X25--ZC0009),证明被抽检批次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6.广西大新恒塑管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广西鸿塑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授权书复印件,证明广西大新恒塑管业有限公司委托广西鸿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的事实。

7.广西鸿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证明当事人从广西鸿塑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被抽检批次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规格型号:dn50)和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规格型号:dn75)的事实。

8.桂林万泓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单,证明抽检前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的销售情况及销售价格。

9.桂林万泓建材有限公司商品销售价格表,证明被抽检的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实际销售价格。

10.《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桂林市市监检鉴结(2025)ZY1107号)、《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强制(2025)ZY1107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ZY1107),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盖章签字认可,符合法定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2026年1月6日,本局直接送达《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6〕1号)给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询问,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抽检不合格批次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未销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二十一、《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2 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从轻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检验不合格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规格型号:dn50,生产单位:广西大新恒塑管业有限公司[标称])232条和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规格型号:dn75,生产单位:广西大新恒塑管业有限公司[标称])142条;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贰元(192元);

3、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壹拾元(4410元)。

合计人民币肆仟陆佰零贰元(460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交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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