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6〕40号

来源: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3-30 17:25:00
分享至:

    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惠福老年公寓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302MJN812456M

    住所(住所):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官桥村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以奎

身份证号:45****************

经查,2025年11月1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惠福老年公寓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后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堂后厨有如下问题:1、无防鼠板等三防设施,冰箱内食材未加膜加盖;2、留样品种不全,留样数量不规范;3、仓库内食材直接放在地上,未离地离墙10公分;4、后厨发现有过期食品(分别超过保质期767天、603天)等情况。                                           

经查明: 2025年11月1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惠福老年公寓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后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堂后厨存放使用过的标示“四方井腐乳、净含量:590g/瓶、桂林临桂横山四方井食品有限公司、配料:水、大豆、米酒(水、大米、酒曲)、食盐、辣椒、沙姜、八角、产品类型:香辣腐乳、食用方法:开盖即食、产品标准号:SB/T10170-2007、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SC12545031200351、 保质期:十八个月(密封保存)、厂址:桂林市临桂区四塘镇横山、产地:广西桂林市、电话:0773-5202229 、传真:0773-5202229、邮编:541104 、生产日期(批号):20220405(4瓶)、20220920(6瓶)”的两个批次过期四方井腐乳10瓶的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惠福老年公寓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后厨进行检查,检查中采取强制措施,对10瓶超过保质期四方井腐乳进行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1.桂林市秀峰区惠福老年公寓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        

2.桂林市秀峰区惠福老年公寓《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据提取单》十二份,证明当事人后厨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                                 

3. 当事人索证材料复印件三份、问题整改一份(7页)、《申请减免处罚的报告》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进货途径情况、问题整改及要求减免处罚的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情况;                                           

5.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3页),证明本案采取强制措施。                           

6.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立案审批表,证明本案经批准立案。              

2025年3月9日,执法人员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6〕28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依法陈述、申辩。

办案人员认为:

1.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当事人防虫、防尘、防鼠三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二)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

3.当事人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十一)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13.3.1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25g。”13.3.2“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h。”的规定。

4.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对当事人上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以上行为作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减轻处罚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四方井腐乳10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2.对当事人防虫、防尘、防鼠三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对当事人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上述4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四方井腐乳10瓶(4瓶(批号:20220405)、6瓶(批号:20220920));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微信公众号 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