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6〕29号

来源: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3-17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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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百盛家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MAE7KWWX9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4年12月12日

住所: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36号漓东中心36号25栋1-3层商场2楼A1-A3

法定代表人:温梦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36号漓东中心36号25栋1-3层商场2楼A1-A3的桂林百盛家纺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当场委托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技术人员对该公司销售的床上用品四件套(大红色)进行抽样及检验。2025年11月25日,收到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结论显示该商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T 22796-2021标准判定:一般不合格。

2025年11月25日,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25-LC0004)内容如下:“名称:床上用品四件套(大红色)”、抽样基数:192套、抽样数量:2套、抽样日期:2025-10-13,检验日期:2025-10-13,检验依据:GB/T 22796-2021《床上用品》、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2025年床上用品产品质量桂林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标识成分含量:面料A版(10%植物纤维、90%聚酯纤维),面料B版100%聚酯纤维。检验结论:该商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T 22796-2021标准判定:一般不合格。2025年1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对检验报告确认签收。

经查实:该批产品是当事人从南通慕思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300套,购进价格是130元/套,到目前为止共销售了108套(其中一套由桂林市质检所购买),销售价格为130元/套,销售金额为14040元。综上,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39000元,违法所得为140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7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床上用品四件套(大红色)”其数量和抽样人对当事人所售产品进行抽样取证的事实及对涉嫌不合格商品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25-LC0004),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床上用品四件套(大红色)”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货运单1份,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进货(销售)检查验收登记1份(共4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和销售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就现场调查情况接受了询问,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字。本案自立案调查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没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二十一、《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般适用情形:有以下情形的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产品“床上用品四件套(大红色)”192套;

2.没收违法所得14040元;

3.罚款4875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陆万贰仟柒佰玖拾元整(627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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